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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评估”工作的通知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等文件规定,“双软认定”事项已取消行政审批,产业主管部门不再对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发证,但国家对软件产业的支持政策并未取消。 产品评估委托函我公司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江苏省软件企业/产品评估规范》的各项条款,特此委托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对我公司软件产品的情况进行评估。 我公司郑重承诺:近三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所提交的软件产品评估委托书及所有附件材料填写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如材料不实或有虚报、瞒报行为,我公司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公司名称(盖章): 委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企业评估委托函 企业评估委托函我公司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江苏省软件企业/产品评估规范》的各项条款,特此委托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对我公司 年度的情况进行评估。 我公司郑重承诺:近三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所提交的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及所有附件材料填写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如材料不实或有虚报、瞒报行为,我公司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公司名称(盖章):
委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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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szcpc.com/te_news_news/2015-12-14/34425.c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