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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 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指南 |
为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地位,全面提升我市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知识产权综合能力,以知识产权优势助力企业转型升级,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决定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为做好2017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特发布本指南。 一、项目任务 承担2017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在本项目计划期内完成以下任务: (一)构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设立知识产权专职管理工作部门,配备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2人以上。 (二)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制度,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并组织实施,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企业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权益保护和奖励机制,积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其他知识产权管理认证,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研发、生产、销售的全过程。 (三)拥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与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创新挖掘、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商标注册、信息检索、战略咨询、预警分析、法律顾问、诉讼维权等服务,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 (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挖掘和源头保护,提升权利质量;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制度,积极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建立健全贯穿生产经营全流程的侵权预警和风险监控机制,合理确定研发路径,规避侵权风险;开展行业性知识产权保护研讨,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有效运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通道、法律救济途径和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获得赔偿或避免损失。 (五)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 开展面向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培育知识产权工程师和工作团队,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 (六)其他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工作内容 二、申报条件 申报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的企事业单位,其中申报主体为企业的,注册时间3年以上,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申报主体为园区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住企业20家以上,或者在特定区域内已形成具有全市影响力的产业集聚地; (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智力成果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版权、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 (三)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或具有与本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 (四)业务活动中守法诚信,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无恶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五)经营或业务情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财务制度健全规范,能够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物质保障; (六)能够自觉接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申报程序 本项目采取自愿申报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报。申报单位须填写《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统一装订后提交至所在市、区知识产权(版权)管理部门。市、区知识产权(版权)管理部门审核后,填写推荐意见,统一报送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核、评审后,公布入选项目,并下达相应支持经费。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本项目计划期为2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计算; (二)项目申报书中规定的项目任务是市知识产权局对各项目承担单位实施绩效考核和评价的主要依据; (三)本年度计划遴选4家项目承担单位,每个项目市支持经费最多不超过15万元,各市、区知识产权(版权)管理部门推荐名额不超过2家; (四)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市申报人申报项目如通过评审获立项,则为指导性项目,不列入苏州市财政资金支持范围,项目实施经费由所在各市酌情予以支持; (五)请各市、区知识产权(版权)管理部门认真做好项目推荐工作,对推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六)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左侧装订,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联系人邮箱; (七)申报统一截止日期为2017年9月12日,逾期不再受理。各市、区知识产权(版权)管理部门要将本项目申报有关事项在网上公示,并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交至市局行政执法处。 咨询热线:0512-62370310 |
文章来源:http://www.szcpc.com/te_news_news/2017-08-22/39425.c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