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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工业转型升级产业政策若干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
吴江开发区(同里镇)、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太湖新城(松陵镇)经发局,各镇经服中心,区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苏州市吴江区转型升级产 业政策若干实施意见(修订)》(吴发〔2017〕39 号)文件 精神,现将《苏州市吴江区工业转型升级扶持政策》和《苏州 市吴江区服务业提升发展扶持政策》有关智能工业、新兴产 业、专精特新、信用体系、绿色经济、企业兼并重组类和软 件及互联网、现代物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 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吴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
《苏州市吴江区工业转型升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1.在吴江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且正 常经营,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的企业或单位。 2.申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以及有 关规定和程序,并提供项目相关材料。 二、申报要求及细则 品牌(证书)奖励类(见牌奖励类): 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技术新产品(鉴定 及省重点推广应用)、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工业质量品牌建设(质量标杆、品牌培育示范、省自 主工业品牌 50 强、苏州市十大自主品牌、中国工业大 奖)、苏州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示范智能车间(工 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类认定、两化融 合示范(试点)、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优秀软件产品 奖(金慧奖)、软件著作权、信用贯标、信用管理示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能效之星”、“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绿色产品、绿色生态设计、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 等,均为申报年度新获评或新认定的企业,以国家、省、 市相关文件、证书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为准。 项目类: (一)智能工业类 1.智能设计类 苏州市自主品牌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政 府主管部门委托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每 年对先进技术研究院进行阶段性评估和考核,考核通过的给 予扶持;年度研发投入以专家咨询委员会考核认定为准。 2.智能生产类 “机器换人”和智能化技术改造:同一企业同一年度 只能择一申报;申报的设备须是申报年度的(以设备增值 税发票或进口设备增值税缴款单开具日期为准),并已在生 产现场;企业对吴江的实际贡献以企业申报年度相关数据 为依据。 3.智能装备类 (1)采购区首台(套)装备和工业智能装备:由采购 单位申报,范围涵盖吴江区所有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 (套)产品;以设备发票金额(不含税)为准;仅针对申 报年度的采购行为。 (2)年开票销售奖励:列入吴江区智能装备重点培育 企业名单;开票销售以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 4.资源计划管理、供应链管理类
软件企业销售突破奖励:提供符合额度的申报年度自 产软件销售合同原件与发票原件,接受现场审核。 软件智能化提升补助:提供符合额度的申报年度生产 管理软件(ERP、MES、SCM、FMS、CAD 等)采购合同原件与 发票原件,接受现场审核。 (二)新兴产业类 主要产品必须为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2012)(试行)》中所列;投资规模(包括土地、厂房、 设备、办公用房、配套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以实际投入为准;用地面积以实际占用土地为准;每亩销 售指单位用地面积(亩)产生的销售收入,每亩税收指单 位用地面积(亩)产生的入库税金,两项数据以税务部门 提供数据为准。 (三)专精特新类 1.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新评定省 2 星级以上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年服 务收入 50 万元以上的星级服务平台。 (2)参加国内外展会 由区经信委组织参加的国内外专业(专题)展览会、博 览会、洽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该展会 预算统一标准的补助。 (3)融资担保 持有“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 构,按其当年度为我区非关联中小微企业开展担保业务余额
进行业务补偿。 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补偿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 后,充入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 2.专精特新类 “特”类项目 (1)印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年销售收入 1000 万元 以上的印染企业;淘汰设备不得销售给本地企业;申报年 度实际排污量小于许可排污量。 (2)真丝绸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真丝绸企业规模培育 奖励:真丝绸企业由丝绸协会按实际生产情况提供统计证 明材料;技改项目包括缫丝设备、织造设备、真丝经编大 圆机等真丝生产性设备。 (3)织造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淘汰设备不得销售给本 地企业。企业淘汰设备前预先申请,并由区(镇)经发局 (经济服务中心)核定设备总量。 (五)绿色经济类 1.绿色改造 (1)节能改造:依托的改造主体投产 2 年以上,在申 报前两个年度内完成投资,项目年节能量达到 300 吨标准 煤,且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不低于 100 万元;其中合同 能源管理项目改造投入的 70%以上由节能技术服务公司承担 并通过与企业分享项目节能效益获取收益,节能量和投资 额不作要求。优先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企 业。
(2)循环经济:在申报前两个年度内完成投资,项目 技术和工艺达先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其中节 水项目年节水量不低于 10 万吨。优先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审 核并通过验收的企业。 (3)清洁生产:列入申报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计划, 通过职能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当年度技术和设备 实际投资额不低于 100 万元。 (4)淘汰落后用能设备:2016 年 1 月 1日以后购买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中能效等级为二级及以上,并安装替代原 有国家明令淘汰的配电变压器,且有区经信委委托机构出 具的淘汰设备报废证明。 2.绿色制造 (1)节能环保产业化:在申报前两个年度内完成投 资,并有能效信贷或绿色信贷。 (2)转产升级:对于关闭化工、水泥企业利用原有土 地主动转产,从事新兴产业的;申报企业已完成整治内容 所涉设施设备拆除、人员平稳分流和工商执照处理工作。 (八)企业兼并重组类 1.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内发生, 兼并重组企业为非关联企业,兼并重组完成后,兼并重组 方企业须绝对控股,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实际出资额折 合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 2.兼并重组本地企业(符合产业鼓励方向且在规划区 内),每 1000 万元出资额奖励 20 万元,最高不超过 200 万
元;兼并重组外地企业,一次性享受被兼并方对本地贡献 的全额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生产性服务业: (二)软件及互联网 当年度认定为国家和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苏 州市优秀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 元、20 万元、5 万元;当年度获评“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奖” (金慧奖)、苏州市优秀软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分 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3 万元;软件企业单个软件产品(其 著作权取得两年内),当年度销售超过 50 万元,按一年期贷 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软件产品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每个企业奖励合计不超过 60 万元;当年度获得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项一次性奖励 3000 元(单个 企业限报 10 项);软件企业软件产品年开票销售收入首次突 破 5000 万元、1 亿元,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 (五)现代物流 1.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 织 A 级物流企业评定结果,获评 3A 级企业评定的,一次性奖 励 30 万元;以后每晋升一个等级,再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第四方物流服务平台建设:入驻企业 50 家以上且年 交易额超过 3000 万元、入驻企业 100 家以上且年交易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同时,按
平台设备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
3.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区内物流企业年开票销售额首次 超过 1 亿元、2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30 万元、50 万元。 4.物流企业拓展市场:区内物流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团 展会的,按展位费和特装费的 5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次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申报流程 1.申报:企业自愿申报,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 (镇)经发局/经济服务中心。 2.审核:区(镇)经发局/经济服务中心初审盖章后, 由区经信委组织相关单位会审或专家评审,其中先进技术 研究院建设的年度研发投入、“机器换人”、智能化技术改 造项目、印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真丝绸企业技术改造项 目和淘汰落后项目还需要由区财政局组织有资质的事务所 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 另注: 新兴产业类 (1)企业(项目)投资完成 50%、设备投资 30%以 后,当年向区经信委提出申请,通过现场审核和专项审计 后,按政策拨付 50%奖励资金。 (2)项目投产完成后三年内,该项目年亩均销售达到 500 万元、亩均税收达到 30 万元的,企业向区经信部门提 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纳税证明材料,经考核达到标准的兑
现剩余 50%奖励资金。 (3)未提出申请或三年内未达到产出目标的,不予兑 现剩余奖励。 3.公示:确认名单由主管部门于官网上向社会公示。 公示结果报区政府。 4.发放:区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予以兑现相关奖励。 四、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1.专项资金由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经信 委负责项目过程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2.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报经区 经信委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 决算上报区经信委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区财政。 3.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对以虚报、冒 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反本操 作细则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责令如数退回已享受的产业 资金,并在 3 年内不予受理其扶持申请;触犯法律法规 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企业或单位同一项目不能多头申报。 5.申报企业必须提供《苏州市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 报告》。 6.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 布之日起执行。 联系电话:15995821055 |
文章来源:http://www.szcpc.com/te_news_news/2017-11-10/40826.c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