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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30号),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的扶持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是指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程序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条

苏州市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培育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百分制评价,综合得分60分(含)以上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程序如下:

 

(一)入库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入库申报通知,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各市、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初审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评估。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入库企业进行评估,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果。

 

(三)入库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程序如下:

 

(一)入库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入库申报通知,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各市、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初审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评估。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入库企业进行评估,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果。

 

(三)入库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三条

苏州市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适用本细则。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http://www.szcpc.com/te_news_news/2018-07-12/44826.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