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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关于税的那些事 |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实务中,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资格认证条件、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及税务稽查补税适用税率等问题常常是涉税关注点,本文将从以下方面谈谈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几个税收问题。 一 高新技术企业必备条件 根据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问题 案例简介:某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2016年企业实际发生工资支出200万元(包括实习生工资1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26万元(包括实习生福利费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5万元,工会经费支出10万元,取得工会专用拨款收据,2016年该企业汇算清缴期时,做了如下纳税调整处理: 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200*14%=28万元,实际发生26万元,不做纳税调整处理; 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200*2%=4万元,实际发生1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200*2.5%=5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财务人员处理看似没问题,然而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可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0*8%=16万元,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5万元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那么,针对该问题,企业应采取何种补救措施? 笔者建议,企业可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相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扩大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每年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到研发项目,在实践中,因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规定掌握不透彻,往往也存在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的情况。 案例简介:L公司是一家从事高端精密设备研发生产企业,2016年该公司研发某类新型设备,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列支了以下几笔特殊事项: A型研发设备折旧费用50万元,该设备系使用政府补助的不征税财政资金采购所得;B型仪器设备折旧费70万元,该设备为通用设备既为该研发项目使用又为企业非研发项目使用;其中有10名研发人员既为本项目服务同时又服务于非研发项目,工资总计120万元全部列支本项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总额占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5%。那么上述列支的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二)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项相关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因此,该上述列支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不符合税法规定,应做纳税调整处理。 笔者建议:税收法规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与企业会计核算的研发费在内容及范围上有所区别。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项目加计扣除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相关文件具体要求执行,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作出清晰的界定,避免因扩大加计扣除范围导致产生涉税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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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szcpc.com/te_news_news/2018-07-18/52230.c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