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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创新服务能力”相关补助的通知 |
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并发〔2018〕6号),根据《太原市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试行)》(并政办发〔2018〕21号)要求,现就落实“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创新服务能力”相关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太原市区域内注册、孵化场地在太原市区域范围内、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主体。 二、申报内容、条件及材料 对上年度经国家科技部门考核,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其运营单位3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内入驻企业,符合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三个条件之一,每有一家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所入驻孵化载体运营单位2万元、3万元、5万元补助。 (一)申报条件 1.2017年经国家科技部门考核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 2.2017年经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内入驻企业符合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三个条件之一的企业所入驻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入驻企业注册地址在载体内。 (二)申报材料 1.太原市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创新服务能力补助申请审核表(见附件); 2.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运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备案)文件复印件; 4.除星创天地以外的孵化载体,提供上年度火炬统计材料; 5.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上年度考核结果文件复印件; 6.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孵化载体的入驻或孵化合同复印件; 7.入驻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8.入驻企业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提供县(市、区)、开发区统计部门出具的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证明复印件(加盖统计部门公章)。 三、申报要求 (一)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填写相关申报表格。申报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复印件首页须加盖公章,装订后加盖骑缝章),一式五份,连同电子版光盘报送至所在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 (二)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太原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同时提交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电子版光盘。 四、申报时间 2018年6月14日- 6月19日 五、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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