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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牢记这些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点 |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马上就要到来了!各位会计朋友们,大家准备好了吗?小编提醒各位:汇算清缴前,千万别忘了自查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2017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经出台!新版申报表此次汇算清缴将立即使用。关于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有7个风险点必须关注,快来一起看看!
1. 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比如存在股东将公款用于消费性支出,财产性支出情况时,未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调增金额”,就存在异常!
2.被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财物的损失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根据工商部门等第三方信息公示,如果企业存在被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财物的情况,而未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调增金额”,就存在异常!
3.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列支
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必须满足: ① 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② 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应以调整后的利润总额,确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
企业发生直接捐赠支出,应纳税调增,但未按规定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非公益性捐赠调增金额,就为异常!
4.将没有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没有实际发生资产减值损失,但未按规定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调增金额,为异常!
5.超标准列支佣金或手续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中,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限额,但未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3行“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调增金额”,就存在异常!
6.超限额列支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以下比例,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的部分,但未按规定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8行“利息支出”纳税调增金额,就存在异常!
7.将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按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将上述费用入账,但未按规定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0行“其他”纳税调增金额,就存在异常! |
文章来源:http://www.szcpc.com/te_news_news/2018-07-20/54429.c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