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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条件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条件 

(一)年限 博远咨询服务电话:15995813522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

 

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

 

”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二)知识产权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

 

业。 

2.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级农作物

 

品种、新药、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5.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7.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

 

专利号;国防专利须提供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

 

()和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查询;级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

 

部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新药须提供食品签发的新药证书;一级中药

 

保护品种须提供食品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

 

(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

 

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

 

技术项目设计、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1.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

 

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

 

、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统计方法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

 

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1.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确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

 

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

 

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企业应按照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填写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四、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 

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判断: 

——行业标准判断法。若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

 

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

 

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

 

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取得被同行业专家认可的、有价值的创新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

 

用。 

——目标或结果判定法。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重点了

 

解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投入资源(预算),以及是否取得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

 

果)。 

文章来源:http://www.szcpc.com/te_news_news/2018-07-23/55840.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