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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商标必须符合申请资格标准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商标必须符合申请资格标准

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1.申请人应是具有合法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且住所在本省境内。

2.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是国内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均须届满三年;转让的注册商标,受让方在转让公告后,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商标虽经转让但仍由原注册人使用的除外);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的,其连续使用时间自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高新技术企业(08标准认定)、江苏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可不受三年限制。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

4.申请人由于改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变更、续展等手续,必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5.有第三条“不予认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6.申请人应具有与著名商标条件相符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必须经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联系人:吴工
博远咨询服务电话:15995813522
文章来源:http://www.szcpc.com/te_news_news/2018-07-23/56035.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