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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商标注销程序的区别

几种商标注销程序的区别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几种商标注册程序,由于使用的都是

“注销”,容易造成混淆,但几种程序还是有区别的,下面简单予以说明。

1.《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款的“注销”

该款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

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此处的注销程序是由商标局发起并实施的,属于商标局定期清理商标注册簿的行政管理行为。适用对象是宽展期满未续展的

商标。宽展期内未申请续展的,视为放弃该商标的注册,由商标局在其注册簿上注销该注册商标,被注销的注册商标有效期

终止日为该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

有观点认为,宽展期满,注册人应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商标。实践中,不存在类似的注销流程,注册人也无须向商标局提交类

似的注销申请。宽展期内未申请续展商标的,就视为放弃该商标的注册。即使提交了所谓的注销申请,也仅仅是提醒商标局

及时注销该商标,不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注销”

该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

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此处的“注销”是由商标注册人发起,须向商标局提交相关注销申请书,属于注册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民事行为。其适用

对象是处于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注销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

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即有效期提前终止。

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注销”

 该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

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

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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