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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苏州金融业机构落户、增资及并购重组政策补贴的通知

根据《关于推进苏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苏府〔2021〕53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针对第一至五条奖励政策,制定本指引。

 

一、机构新设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1. 金融企业总部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苏州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总部,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于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 2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500 万元;实收资本 2 亿元(含)-5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800 万元;实收资本 5 亿元(含)-10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00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10 亿元(含)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2000万元。对实收资本超过 10 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亿元,增加 100 万元奖励,单一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村镇银行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苏州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村镇银行,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 2 亿元(含)-5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200 万元;实收资本 5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2次性落户奖励 500 万元。

 

3.支持新设金融控股公司,提高综合化、规范化经营理能力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苏州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

 

4.新设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苏州新注册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200 万元;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苏州新注册设立的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50 万元。原有机构升格为一级分支机构的,参照新注册设立给予奖励。

 

5.新设金融企业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批准或备案,在苏州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对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500 万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300 万元;实收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的保险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00 万元。

2)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实收资本 1 亿元(含)以上的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200 万元;实收资本 3000 万元(含)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200 万元。

3)对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且实收资本 2000 万元(含)以上的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00 万元。

 

(二)申报时间

每年年初集中受理,具体以市金融监管局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三)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 1-1);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

3.单位营业执照;

4.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基本信息表;

5.金融机构成立情况说明(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等信息,模板见附件 1-3);

6.验资报告(有注册资本要求的需提供);以上申报资料,2、3、4、6 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五份);1、5 项交原件(一式五份,盖本单位公章)。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1.申请:申请机构将材料准备齐全后,递交纸质材料至各县级市(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

2.受理:各县级市(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核验申报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在奖励资金初审表(附件 1-2)盖章,并抄报至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出具意见并盖章后,各县级市(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将相关材料一并报至市金融监管局;材料不齐全,各县级市(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补齐材料;不符合条件,则退回资料至申请单位并出具书面意见。

3.复核:市金融监管局进行复核,复核后对外公示。

4.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金融监管局会市财政局启动奖励资金拨付流程;公示有异议的,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补助;异议成立的,取消其奖励资金。

5.资金拨付: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下达相关资金指标至各县级市(区)财政,各县级市(区)应在市级指标下达 30 日内,将市级承担部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申报单位。

 

二、机构增资及并购重组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1.金融企业总部增资。金融企业总部已参照本指引第一条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落户奖励差额部分;金融企业总部未参照本指引第一条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 40 亿元(含)的,根据实收资本增加金额给予增资奖励:增加 5 亿元(含)-10 亿元的,奖励 100 万元;增加 10 亿元(含)-20 亿元的,奖励 200 万元;增加 20 亿元(含)-30 亿元的,奖励 500 万元;增加 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1000 万元。

2.金融企业总部并购重组。金融企业总部并购重组苏州市外金融企业,并购重组完成后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

地在苏州的,根据并购交易金额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金额 5 亿(含)-10 亿元的,奖励 100 万元;并购交易金额 10亿(含)-20 亿元的,奖励 200 万元;并购交易金额 20 亿元5(含)-30 亿元的,奖励 500 万元;并购交易金额 3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1000 万元。

 

(二)申报时间

每年年初集中受理,具体以市金融监管局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三)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

3.单位营业执照;

4.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基本信息表;

5.金融机构增资及并购情况说明(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等信息,模板见附件 1-4);

6.验资报告;

7.苏州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以上申报资料,2、3、4、6、7 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五份);1、5 项交原件(一式五份,盖本单位公章)。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1.申请:申请机构将材料准备齐全后,递交纸质材料至各县级市(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

2.受理:各县级市(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核验申报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在奖励资金初审表(附件 1-2)盖章,并抄报至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各县级市(区)财6政局出具意见并盖章后,各县级市(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将相关材料一并报至市金融监管局;材料不齐全,各县级市(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补齐材料;不符合条件,则退回资料至申请单位并出具书面意见。

3.复核:市金融监管局进行复核,复核后对外公示。

4.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金融监管局会市财政局启动奖励资金拨付流程;公示有异议的,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补助;异议成立的,取消其奖励资金。

5.资金拨付: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下达相关资金指标至各县级市(区)财政,各县级市(区)应在市级指标下达 30 日内,将市级承担部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申报单位。

 

三、其他事项

本指引所涉及的机构落户、增资及并购重组相关政策奖励资金按照市区 3:7、市县 1:9 的比例分担,本指引中市级财政奖励从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县级市(区)奖励由各地负责列支。本指引所称的金融企业,包括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等。本指引所称的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本指引所称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企业总部的苏州市分行或分公司(仅限一家)。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同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本指引所称的金融企业专业子公司,参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正式发布的有关文件进行认定。

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涉及的奖励,计算奖励金额时,扣除我市国有企业出资部分后纳入奖励范围。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责令返还已获得的奖励或补助,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指引规定的条款与相关政策同类或者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各机构申请政策兑现时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以外,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本指引由市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执行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有效期 3 年。

文章来源:http://www.szcpc.com/te_news_news/2023-06-02/80426.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