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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之高新技术企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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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摘自国科发火[2008]172 号)

 

三、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摘自国税函[2009]203 号)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本公告自2011 年2 月1 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4 号)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国税函[2009]203 号)

 

五、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 
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 
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摘自国税函[2009]203 号)

 

六、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 
[2009]125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四)本通知自2010 年1 月1 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11]47 号)

 

七、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12 年度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利润总 
额100 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100 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 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100 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 万元

文章来源:http://www.szcpc.com/te_solution_a/2014-09-25/13425.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