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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吴江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高我市专利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江苏省专利促进条理》、《苏州市专利促进条理》,设计吴江市专利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专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和奖励专利授权;
(二)促进专利实施;
(三)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实施专利战略;
(四)健全完善专利服务体系,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五)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与维权援助;
(六)开展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
(七)进行专利工作表彰、奖励;
(八)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第三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住所在本市范围内的个人。
第四条 鼓励和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外地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吴江设立分支机构。对在发明创造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人、促进吴江市专利工作发展的优秀工作者和组织给予奖励。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年度已经受理并进入实审的发明专利。当年度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专利当年度缴纳的年费;
(三)企业在吴江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PCT等国外专利;
(四)专利申请权权属明确,专利权人是二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专利,第一申请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六)列入各级专利有关计划的项目。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吴江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资助:
1.《吴江市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各1份;
3.发明专利受理并进入实审阶段资助需提供实审通知书和相关费用缴纳凭证、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1页;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1页;授权发明专利的年费资助需要提供授权证书及年费缴费凭证;
4.企业PCT等国外专利,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专利项目的实施:
1.相关项目申请书;
2.附件材料。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申请资助的材料,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资助申请,集中审核,分批发放。
第九条 专利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人为组织机构的专利资助:发明专利受理并进入实审后资助2000元/件,授权后再资助6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资助1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资助800元/件。
(二)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专利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资助500元/件。个人申请当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三)企业PCT等国外专利申请后,资助限额10000元/件,授权后凭证书再资助20000元/件。同一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
(四)发明专利的年费凭当年缴费证明进行资助。
第十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对该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出现非正常申请或其它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吴江市科技局、吴江市知识产权局、吴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日施行的《吴江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
文章来源:http://www.szcpc.com/te_solution_c/2014-06-24/193.c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