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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高效运作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依据《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14〕18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贷款),主要包括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以下简称苏科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以下简称锡科贷)。

 

  第三条 风险补偿贷款遵循“属地推荐企业,银行独立审贷,风险责任共担”的运作原则,相关流程在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引导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现网上运行。

 

  第四条 无锡市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创中心)负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具体运作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在无锡市区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经济、技术相关情况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具备申请风险补偿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二)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三)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

  (四)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

  (五)企业可持续发展前景好。

 

  第六条 满足上述条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报纳入市风险补偿贷款备案企业库(以下简称备案企业库):

  (一)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从业人员应在300人以下,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4%;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3%;

  (二)由国家“千人计划”、省“创新团队”、省“创新创业人才”、市“530计划”和“东方硅谷引才计划”等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企业、省软件企业、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

  (四)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五)开展国内、国际产学研合作的企业;

  (六)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

  (七)符合管委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符合支持的对象,可申报加入备案企业库,备案企业库的企业申请风险补偿贷款时,登陆管理平台提交申请。

  合作银行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按规定发放贷款。

  申请苏科贷风险补偿贷款,由企创中心组织推荐符合苏科贷条件的备案企业库企业列入苏科贷备案企业库。

 

  第八条 在管理平台上建立备案企业库。备案企业每年两次集中审核推荐。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管理平台,上报相关资料;区科技局会区财政局审核企业入库资格,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报并联合出具推荐函;由企创中心组织专家对地区推荐企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企业经资金池管委会主任批准,列入备案企业库。

  入库企业应在每年初,登录管理平台,如实上报上年度经济、技术等情况。由区科技局会财政局复核库内企业,对已不符在库企业条件的,由区科技局会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纳入待出库企业名单,并将在库、待出库企业名单汇总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备案。合作银行不得对待出库企业新发放资金池贷款。

  企业在库期内,一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经营风险,由区科技局会区财政局确认后取消入库资格,相关情况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支持对象但未备案入库且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下的少数企业,经合作银行同意、区科技局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同意,可给予资金池贷款。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十条 企创中心在管委会确认的托管银行开设资金池专户,以一年定期的方式存放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资金使用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创中心每年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合作协议应约定风险补偿贷款业务类别、年度风险补偿承诺限额、相应风险补偿贷款额度以及《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企创中心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风险补偿贷款相关工作,包括维护管理平台上的备案企业库及贷款管理系统,协同合作银行和相关部门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和统计分析,按要求定期向资金池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报送风险补偿贷款情况等。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 锡科贷在市管理平台上运行。

  合作银行根据企业的需求,进行独立审贷。单个企业在全市银行系统中贷款余额及拟放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5000万元。

  在放贷当日,将放贷凭证、贷款合同及编号、放贷额度、期限、利率等信息上传至管理平台,同时通知企业在该管理平台中如实填报企业经济和科技等相关信息。

  企创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上确认该笔贷款风险承担信息,并将确认信息反馈放贷合作银行。企创中心确认贷款风险承担信息时,遵循优先按贷款额度、其次按银行放贷信息录入时间的原则进行。

  (一)贷款额度。按照单个企业锡科贷余额合计300万元及以下、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超过1000万元三个档位分别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承担比例。若单个企业单笔贷款额度在300万元及以下且该企业锡科贷余额合计300万元及以下的贷款可分享该档风险承担比例,超出部分进入下一档即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额度的风险承担比例。其余二个档位风险承担比例划分方式依此类推。

  (二)录入时间。单个企业有多家合作银行的锡科贷,按照管理平台中锡科贷的信息录入时间先后顺序、该档剩余额度依次确定各合作银行的锡科贷风险承担比例。

 

  第十四条 备案企业库企业苏科贷申报审核在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平台上运行,由市企创中心实行跟踪管理;立项后,合作银行按要求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并在放款当日,将放款通知书上传至管理平台,如实在市管理平台上填报贷款合同编号、放款额度、放款日期、贷款期限等信息。

 

  第十五条 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贷款额度5‰的专项贷款补偿金由合作银行放贷时代收,银行定期结算并纳入企创中心资金池专用帐户。

 

  第十六条 企创中心按月向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合作银行书面反馈风险补偿贷款当月放款信息及相应代偿、专项贷款补偿金等信息。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企创中心、区科技局、合作银行根据各自的职责,登录管理平台,及时更新贷款投放、管理和回收等各项信息。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应负责对企业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管。

  企创中心应加强贷后检查,会同合作银行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资金池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资金池代偿后,合作银行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向企业进行债务追偿。未经管委会同意,合作银行不得擅自放弃任何追偿权益。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合作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分担比例将回收的资金及时划入资金池专户冲减代偿。

  各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贷款企业、项目进展情况的日常跟踪管理,协调推进贷款项目实施。

  借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时报告企业和项目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合作银行应及时了解企业还贷能力,有关情况及时向属地科技局和企创中心通报。贷款企业在贷款期内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确因经营困难、项目中止等原因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企业,由合作银行提出代偿申请,企创中心按《办法》要求履行代偿。

 

  第二十条 资金池代偿的最终损失,由合作银行提出核销方案,由企创中心报市科技局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后核销。申请核销应递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银行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它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其它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原《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操作细则》(锡科综〔2013〕206号,锡财工贸〔2013〕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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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szcpc.com/te_solution_c/2014-12-19/21625.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