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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和《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7〕20号),根据《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7〕2号)和《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苏园管〔2018〕10号)相关要求,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加快推动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助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制定本细则。
第六条 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七条 企业对培育入库和认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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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szcpc.com/te_solution_c/2018-08-08/59825.c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