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计划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申报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4年1月1日后出生)。
2.申报人应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我省申报单位创新创业。
3.申报企业须已参加社会保险。
4.如确定为受资助对象,需与引进单位及有关部门签订相关协议,确保自接受资助当年起在引进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已获省“双创计划”、“江苏特聘教授”、“江苏特聘医学专家”资助的人才,不得申报。
(二)各类人选除必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自主创业类
创业企业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企业实收资本中,申报人货币投资不少于50万元。
优先支持:作为控股股东、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博士。
2.企业创新类
从到企业工作次月起,计税薪酬月均不低于5000元(以申报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由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专家、省“双创计划”人才、“333工程”培养对象、“科技企业家”、“产业教授”创办;②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③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④获得省以上有关部门、市、县(市、区)、园区引才计划资助(30万元以上)的企业。
优先支持:全职到企业工作的博士,申报企业认可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博士。
3.企业博士后类
到我省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已完成进站手续;从到企业工作次月起,以申报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薪酬月均不低于5000元(以申报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申报企业应已参加社会保险。
4.县级医院创新类
全职到我省县(市、区)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工作的博士,已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
5.境外世界名校类
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79年1月1日后出生)。
到我省创业的境外世界名校博士,本人在所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货币投资不少于50万元。
到我省创新的境外世界名校博士,须全职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且已缴纳社保或正式进编。
6.科技副总类、产业教授指导博士类
鼓励省内外的博士到我省企业挂职科技副总、省产业教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到企业研究,具体申报事项另行通知。
遴选程序
1.组织申报。各市根据通知精神,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每人只能申报一类。不得与2014年省“双创计划”重复申报。
省科技厅受理企业创新类(含境外世界名校类中到企业、科研院所创新的),省人社厅受理自主创业类(含境外世界名校类中自主创业的)、企业博士后类,省教育厅受理境外世界名校类到高校创新的,省卫生厅受理县级医院创新类(含境外世界名校类中到医院创新的)。企业及市属单位申报材料,经各市人才办审核后上报。
2.评审遴选。经资格审核、答辩评审等程序,择优确定拟资助人选。
3.社会公示。拟资助人选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4.发文公布。发文公布资助对象。
支持措施
1.专项经费支持。对列入计划的创新创业博士,省级财政给予每人15万元的资助,用于创新创业项目,其中用于个人补助的不得低于50%,并不得抵扣工资待遇。
2.科技项目支持。省级及以下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资助对象领衔实施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
3.平台建设支持。支持资助对象创办的企业建设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4.科技金融支持。优先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推荐由资助对象创办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融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