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苏州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扶持资金项目开始申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11 09:48 浏览量:322
昨日,苏州市经信委网站发出了2014年度苏州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
扶持资金项目开始申报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试行股权投资等使用方式的意见》(苏财工贸〔2011〕141号)、省市《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扶持资金使用协议》精神,江苏省和苏州市财政共同设立了的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扶持资金,并进行“拨改投”扶持方式试点。两年来,扶持资金先后投资了25家企业,从技术研发、市场开拓、技术改造等方面为企业的发展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按照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议投资、滚动发展”的运作原则,现将2014年度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有意申报投资的企业,于2014年10月31日之前,根据申报要求向所在地经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申报表见附件),经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核实盖章后报市经信委中小微企业处。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9日
附件
2014年度苏州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
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投资范围和条件
1、扶持资金投向苏州市范围内的企业。
2、扶持资金以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苏州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属于苏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3、扶持资金优先投向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拥有在苏州市范围内注册的商标;
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关键技术和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具备产业化的条件;
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通过省级新技术新产品鉴定,以及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技术创新计划等。
4、扶持资金不得投向以下企业:
(1)已上市、挂牌,或已完成以上市、挂牌为目的的股改企业;
(2)产品属于国家、省和市禁止或限制发展行业的企业;
(3)近三年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企业。
二、投资方式和收益
1、扶持资金以协议约定的方式投资。
2、扶持资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且投资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如以股权方式进行投资的项目,投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3、扶持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则上按投资期内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进行计算,投资收益每12个月结算一次,并在投资期满后一并清算总盈亏。如以股权形式投入企业的扶持资金,以所持股权比例计算权益。
4、扶持资金的投资期原则上为三年,以资金到被投企业账户之日起计算投资年限。投资期满,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综合评价后决定收回或继续投资。
三、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要求向所在地经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核实盖章后报市经信委中小微企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