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通知已经出来了,你准备好了吗?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04 10:32 浏览量:148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为做好我省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5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8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15日、7月16日、8月15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科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从成果来源、成果转化形式、成果转化结果三个环节去组织每一项成果转化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一)成果来源证明材料组织
1.成果源自于企业研发项目:证明材料选择性提供项目立项、结题、成果鉴定报告、专利等知识产权。
2.成果源自于外购技术成果:证明材料选择性提供正式技术交易合同、产学研合作合同、专利购买协议。
(二)成果转化形式证明材料组织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这类转化形式可以通过提供企业自身成果转化结果证明材料作为转化形式证明材料。
2.合作实施转化:这类转化形式包括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转化形式。其证明材料可结合实际情况提供转让该项成果的合同、成果许可使用合同、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及对应股权合同。
3.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可根据实际提供相关协商转化的协议、合同作为成果转化形式的证明材料。
(三)成果转化结果证明材料组织
1.新产品、新材料:证明材料可以选择性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新产品证书、产品说明书、生产批文、新产品销售合同、用户使用报告、产品照片。
2.新工艺、新设备:工艺(设备)测试检测报告、工艺(设备)参数说明、设备备案文件、验收鉴定意见、用户使用报告、现场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