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预通知重要事项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12 14:12 浏览量:15
申报提示
1、申报批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初定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6日、7月6日和8月31日。第一批次申报对象主要为2013年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二批次和第三批次申报对象主要为2016年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申请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
2、2016年已经在园区系统进行过摸底申报的企业,请务必再次登录系统,进行预申报工作;尚未在园区系统进行过摸底申报的企业请直接进行预申报。预申报截止日期:2016年5月27日(请所有企业务必在此日期之前进行预申报)。
(一)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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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I 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II 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2.范围要求:
必须是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3.注册要求: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
4.有效期要求: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高企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提供缴费依据为准。)
5.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在申请高企及高企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的,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II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二)技术领域范围
1.企业对主要产品(服务)请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慎重归类。
(三)科技人员比例
1.科技人员: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不包括累计从事研发活动的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不足10%的人员。
2.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统计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
(四)几个重要概念
1.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60%的产品(服务)
2.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3.总收入: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五)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备案(中介机构备案将另行通知)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具备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