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高企培育库入库 — 大力扶持的高企后备军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12 16:12 浏览量:148
关键词
1、必须是08年以后未被认定高企的企业才可以申报。
3、苏州市通知:经咨询税务系统,纳税申报系统已开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系统直接打印,不需税务盖章。因企业自身原因时间紧张的,可先提交预申报表,待汇算清缴结束后补最终交纳税申报。
5、建议相关材料依照高企要求,严格和认真准备。
一、入库企业条件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安排
省网申报
通过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网址:http://www.jstec.com.cn)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210.73.128.119/GQSB/SGQ/login.jsp),进行注册登记,并选择企业所在地区作为注册机构提交,注册后联系科技局相关老师审核通过。
注意:若企业之前在“省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注册过用户名和密码的,请直接使用该用户名密码登录即可。
材料报送
企业将在线填写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导出,并按顺序附上所有附件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
纸质申请书: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1、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由网络生成后打印);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每一部分子目录用彩页隔开,正反面打印,并在书脊处注明(2018高企培育+公司全称)。申报材料中所有标注需要签字、日期、盖章的地方,必须清晰签名,写上日期,加盖公章。
申请书材料一般准备纸质材料和光盘一式一份,一律用胶装装订(不分上下册)。
注意:具体以科技局要求为准。
三、其他重要事项
1、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2、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变化后不符合高企培育入库相关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3、建议拟申报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高企培育入库条件的企业,同时申报此次高企培育入库。
4、培育措施:
(1)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根据其销售、成本、利润等因素,由省、市、县财政给予培育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年,支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集聚资源、集中力量,加快培育和打造一批占据主导地位、具备先发优势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2)根据《昆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入库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年度资金预算,按入库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 20%比例给予兑付,培育期内总计兑付最高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