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认定:2018专利代理市场需求全解析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18 09:11 浏览量:6
导读:作为专利代理行业的一个从业人员,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就是市场的需求,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对于专利代理服务市场需求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总需求的分析,一是需求结构的分析。
作为专利代理行业的一个从业人员,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就是市场的需求,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数据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统计局、商务部等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开的行业研究报告、论文等公开资料,不能保障所有数据的完整性。
专利代理服务行业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生存是第一位的。只有不断的收入和利润,行业才能存活下来,那就必须满足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的需求。行业内的优质资源必然为优质客户服务,而低质客户就会得到一般服务甚至得不到任何服务。优质客户有两类,一类是重视专利且具有很强支付能力,主要是具有技术优势地位的外企。一类是不那么重视专利但是业务量很大性价比很高的,主要是国企。而大量的低质客户就是国内的中小民企,包括传统中小民企和创新型中小民企,传统中小民企的专利意识本来就差,而且往往是侵权被诉的对象,往往不是专利服务行业的客户。创新型中小民企需要专利服务,但是由于资金也不雄厚,往往很不易得到优质的服务。
但是,国家对于专利除了法律,还是有政策进行调节的。目前这里边最重要是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和各省市都在推行的专利补贴和奖励政策。这些政策对于专利服务需求的作用,会在后面进行分析。
营业收入是需求和供给匹配产生的结果。看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数据:2014年我国专利代理行业总营业收入达1228461.4万元, 2013年专利代理机构总营业收入870832.2万元相比大幅增长,增幅为41.1%。
对于专利代理服务市场需求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总需求的分析,一是需求结构的分析。
1 需求分析概述
1.1 总需求初步分析
从表面上看,总需求的最直观的表现就是专利申请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统计:国内专利申请量一直呈增长态势,从1985年到2016年11月底中国已累计申请专利总量为19715867件。其中,2016年1月到11月,申请受理量已经是306万件。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当年的专利申请量是279.8万件,同时期美国申请量为52.6万,日本申请量为45.5万。在2005年以前,中国专利申请数量上就已经超越美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的预测,到2018年专利申请数量将达到372万。《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中指出每万人的发明专利拥有量要达到14件。
首先要从影响专利代理行业规模发展的因素的角度来看。对于这一点,我比较认同超凡公司母洪先生在《知识产权行业的春天来了吗》一文中的观点,应用到专利代理行业来说,第一是专利权保护的强度;第二是研发投入的增加;第三是知识产权相关产业的经济增长;第四是国家的政策支持。
这四个因素所起的作用不同,第二项和第三项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内源性的因素;第二项和第三项决定了第一项国家对专利保护强度的态度。国家需要看到研发投入的增长带来了新经济增长点,新经济增长点具有替代传统经济增长能力的可能性,将国内企业与国外技术先进企业的代差缩小到一定程度,外国企业不能够完全技术垄断控制中国市场,才敢于将专利保护的强度进行提高。第四项是辅助的,当然也是会对行业规模也起到很大的影响,而且国家采用怎样的政策支持其结果也不相同。
驱动不同类型客户进行专利申请的目的因素也并不相同,在中国申请专利并不都是出于占领市场目的。因此,可以分解为内源性需求和外源性需求, 内源性需求是基于通过专利占领市场的目的,外源性需求则是影响专利申请的其他外部环境因素。
在这里,用T表示专利代理市场的总规模;用I表示内源性因素带来的市场;用O表示外源性因素带来的市场。则,三者的关系用公式表达为:T=I+ O。
那么我们分别分析I和O,并对I和O进行量化,下面对外源性需求和内源性需求的结构进行分析。
1.2 需求结构的分析
任何商业行为背后都是有利益驱动的,专利申请的需求也不例外,都是为了获取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商业利益。获取直接商业利益即内源性需求,获取间接商业利益即外源性需求。在中国,内源性需求是出于技术的市场保护(技术保护是多层次的),外源性需求是获取奖励或取得资格(比如评定高新技术企业、获取国家资助、取得科技项目、符合国家任务要求、获得良好声誉等)。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以及技术水平阶段的不同,产生了两大类具体目标不同的客户,使得中国专利代理服务市场存在二元分割的现象。
依据企业类型不同,专利服务的主要客户大致分为六类:外企、国企、高校与科研机构、创新型中小企业、传统型中小企业。
I类客户(内源性需求客户)主要包括:进入中国市场的科技型外企I1、处于竞争环境的国企(包括股份制企业)及大型私企I2以及创新型中小企业I3。O类客户主要包括科研机构和高校O1、处于国内垄断地位的国企O2和传统型中小企业O3。当然O类客户是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成为I类客户的,如果科技经费体制和垄断行业有效改革,可促使O1和O2客户转变为I类客户。I类客户申请专利时也会附带一些外源性因素,但这不是主要的。
I类客户和O类客户市场地位以及科技研发能力的不同,以及二者在运用专利工具的能力上相差甚远,导致其对专利代理服务需求是根本不同,所以二者的差别是泾渭分明,不排除有些客户既有内源性需求又有外源性需求,但是不影响上述的分析。
I类客户是通过专利申请保护市场的客户,对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比较高。
科技型外企I1特别是其中的大型跨国公司(500强)要求最高。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信息:截至2015年,外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累计达到150万件,其中,2010年11.3万,2011年12.8万,2012年13.8万,2013年为14.2万,2014和2015年为15万。I类客户主要申请发明专利,在发明年申请总量中占比2010年28.9%,2011年24.4%,2012年21%,2013年17%,2014年16.2%,2016年14.4%。
虽然I1类客户申请总量每年都在增加,但是占比逐渐降低。国外公司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权利要求平均达17.4项,而国内企业平均为7.8项。I类客户主要以大型跨国公司为主,以美国和日本企业较多。《董事会里的爱迪生》一书中曾经提出大型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五级需求,包括防御,成本控制,利润中心,战略整合和远见。虽然这五个层次是用于衡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成熟度,但是客户的内部业务在外部服务机构具有相应能力的支撑时都是可以外包的,也可以用于参考专利服务。在中国市场,大型跨国公司占用了优质的专利代理资源。但I1类客户并没有将自身的关键业务外包给中国专利代理机构,他们主要是将外国专利文件通过国外专利代理人进行撰写,然后让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翻译,中国这部分优质的专利代理资源主要是进行专利文件的翻译工作,当然也有部分诉讼和许可业务,只是比较少。这部分业务对于I1类客户虽不是关键业务,但是I1类客户资金实力雄厚,对价格并不那么敏感,对专利质量要求很高,国内的专利代理机构都将这类客户作为优先客户来看待。
I2类客户为对于知识产权服务的要求比较高的国内各个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比较典型的是华为、中兴等企业。
这部分客户的业务量较多,需求比较综合,既有国内申请,又大多有海外申请,大多数进行PCT申请的客户都属于I2类客户。处于比I1类客户更加严峻的竞争环境,但是运用专利能力远远不及I1类客户,I1类客户曾经走过的路就是I2类客户要走的路,而且随着企业的发展,其需求会不断增长并多元化,也会沿着防御,成本控制,利润中心,战略整合和远见的路径来发展,是对于国内代理机构目前有价值而且潜在价值最大的一类客户,这类客户会把关键的业务交给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专利文件撰写、侵权诉讼、许可等,不像I1类客户只会将部分非核心业务交给。但是这一类客户的要求对于中国专利代理机构来说其实最高,而且不仅对服务质量要求高,对授权率要求高,对于服务的性价比也要求高,对价格也敏感,同时具备比较强的议价能力。
I3类客户多数处于起步阶段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往往是新兴细分市场上潜在市场龙头和部分市场的快速成长企业。
一方面,这类成长艰难死亡率高,其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尚未成型;另一方面,前景远大,很多大型企业也是从这个阶段过来的,I2类客户不是所有专利代理机构能够服务的,I3类客户的获取门槛相对较低,少量的I3类客户有可能成长为I2类客户。但是对于这类企业,专利数量很少对于企业的发展起的作用至关重要,但企业往往自身却缺乏甄别能力,容易重授权而轻保护范围,而且资金不够充足,对价格相对敏感。做好这类客户的服务,性价比并不高,专利代理行业没有足够的动力将优质的资源放到这类客户身上,这部分客户的需求在目前状态下,没有得到很好地满足。
O类客户(外源性需求的客户)不是以通过专利申请保护市场作为主要目的的客户,而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办理专项资助或者进行宣传等目的。这与我国采用专利资助政策作为专利法律制度的补充分不开。在目前的国情下,国内企业与外企相比如果政府在目前的保护强度下,不采用必要的政策引导,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差距就会越来越大。专利资助在许多国家都存在,而且对于提高国民的专利意识起到了作用。
O1类客户大约占中国专利申请中职务发明的15%,总量逐年增长,比例没有很大的波动。
中国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研经费大都来自国家拨款,研发方向与市场需求比较脱节,没有通过市场补偿研发投入的压力。主要压力在于获取国家拨款将部分科研项目的考核和经费与专利挂钩,促使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专利申请。高校和科研机构压力内化,将专利数量作为评价内部人员科研业绩的重要衡量指标,并逐渐与评价学术研究的能力挂钩,将专利权视同为学术评价指标。O1类客户的研发能力其实比较高,多数申请都是发明专利,对于授权有一定要求,对于技术理解的难度在O类客户中偏高,但是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市场压力不大,对于专利的市场价值要求并不高。少数高校科研实力较强,与企业合作开发较多,有技术许可需求,其实是属于I2类客户。但是很多高校不是,很多高校对于价格比较敏感,经常通过招标的形式,选取价格较低的代理服务机构,或者与本地区的专利代理机构合作,具有地域性特点。
O2类客户数量较少,但单个客户的业务量很大,主要集中在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城市公共服务和金融领域。
这类客户的特点是在国内市场往往处于垄断地位,整体上是垄断行业,其中也包括了垄断性业务,也有竞争性业务,但在国际市场上却并不处于竞争上的优势地位。O2类客户也需要做一些研发,一方面是应对潜在的外国竞争对手,希望有取得更大国际市场的机会;另一方面是产业内部竞争性业务的要求。随着国家对于垄断行业的改革的推进,以及国内企业走出去的需求,专利的作用可能市场功能会在O2类客户中体现,因此,O2类客户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转变为I2类客户,但在目前,O2类客户目前的市场职能并不是主要的。目前,O2类客户对于中小所而言是比较优质的客户,除少量技术为核心技术需要保护之外,大量的是要完成专利申请任务指标。而且这类客户资金实力雄厚,对价格不太敏感,而对质量无太多要求,对授权有一定要求,以实用新型为主,是中小事务所的优先客户。由于O2类客户数量较少,本身并不十分容易争取到,只能接受正规代理机构。
O3类客户原本不是专利服务行业的客户,缺少研发投入,其申请在发明专利中占比较低,主要集中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O3类客户也分为几类,其中一类是非正常申请客户。专利代理机构若提交上述类型的申请,也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某些地区专利资助使得申请专利成为了一项可以盈利的生意。专利资助在国内主要是由省级、市级、县级甚至乡级分别设立专利资助基金进行资助,对申请专利的企业进行资助,经常对一项专利进行多轮资助,使得有时专利资助金可以覆盖专利申请费用以及代理费用。这类客户一直存在,对价格十分敏感。O3类客户中还包括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等非直接经济利益的客户,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一些专利作为申请条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又十分巨大,达到几万家,总共需要大量专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政策短期内并不容易调整。
上一章已经对客户类型进行了初步的分类,现在分别来看一下:影响客户申请专利的因素,分别收益科目和成本科目。收益科目主要大致包括:胜诉赔偿金C、垄断时间内的市场利润MO、许可费LR、获得的专利资助金额GF(包括税费的优惠金额)。
成本科目主要大致包括:专利情报收集成本G、专利申请成本PF、维持成本MA、维权成本LC、研发成本R、专利代理服务成本X。
2.1 收益项目:
2.1.1 胜诉赔偿金C
根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年)显示,新收专利民事案件为11607件,审结专利侵权案件1070件。即使如此,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在2013年完成的自2008到2013年间的4700多件案件的判例统计,平均赔偿费为8万元。即使所有案件都权利人均胜诉,全国所有专利案件的赔偿总额也不过8亿元人民币,而这是不可能的,权利人不会都胜诉,所以赔偿总额一定会小于8亿。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填平原则和证据规则,虽然这两个规则不是专利制度的内容,但是对专利制度影响极大。相对于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专利领域侵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美国2015年专利诉讼损害赔偿费的中位数为1020万美元。不需准确计算,也可知道美国专利诉讼赔偿数额总额的数量级在百亿到千亿美元之间,折合人民币为几千亿的量级。
I2类客户和I3类客户也很难得到胜诉赔偿金C,或者得到较低的赔偿金。O类客户的特点是得不到胜诉赔偿金C的,即使申请专利,也往往是专利诉讼中的被告和败诉方。
2.1.2 垄断时间内的市场利润(专利带来的高市场占有率)MO
I类客户都希望通过专利实现垄断,这一点最难计算。所有的企业都不愿意承认自己垄断了市场,但内心都希望自己是市场垄断者。I1类客户通过技术上的领先和娴熟的专利布局,很多领域都实现了对中国市场的实际控制,例如曾经DVD的6C联盟,操作系统的微软,芯片领域的高通、专利药领域的辉瑞等。通过对中国市场的实际控制,所获得利益是十分巨大的。
I2类客户和I3类客户通过专利垄断市场的案例目前还十分少见。O类客户的特点是不能也不需要通过专利垄断市场的。
2.1.3 许可费/交叉许可收益LR
我国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的国际收支逆差逐年增加,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薛澜指出:我国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的国际收支逆差逐年增加。根据商务部门统计:2006年逆差为64.3亿美元,2007年为78.5亿美元,2008年为97.48亿美元,2009年超过百亿美元,达到107亿美元,自2009年后就一直在100亿美元以上,2013年为210亿美元,而我国从海外获得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仅有9亿美元。I1类客户每年都会得到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210亿美元,以及数额巨大国内许可费。对于I2类客户和I3类客户,许可费的规模可以参考:根据2016年1月14日科学技术部创新发展司发布的科技统计报告第4期的《2014年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分析》指出:国内专利技术合同成交额573.95 亿元,较2013年增长16.22%。但由于主体众多,而且国内专利技术合同其中既有专利许可的部分,又包括技术许可的部分,无法得到对国内专利许可合同进行具体分析的数据。
国内的专利赔偿金不高,但是专利技术合同的数额却不算很低,由于没有详细数据,很难分析具体原因。不过有一点比较清晰,成立合资公司时,核心技术方面依赖外方,为实现产品生产,一般需要签订专利许可的相关协议。
2.1.4获得的专利资助金额GF
我国的专利资助主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共同完成。专利资助金额的统计工作十分困难,主要是专利资助在财政科目中属于层级较低的科目,各个部门往往将专利资助归口到不同的科目之中,并与其他项目混在一起,造成统计的极大困难。但是在不完整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发达省份资助数额较大: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官网显示2016年的专利资助经费(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科目中)为9464万元。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官网显示2015年专利资助经费支出(在其他科学技术支出科目中)为12,995.07万元。江苏省知识产权局2016年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预算为14000万元。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大约12000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经费支出(在科学技术支出科目中)为2500万元。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资助较少:辽宁省2016年用于专利资助经费支出预算为500万。吉林省为578万。黑龙江为650万。无法准确估计总额,但是总额应处于10亿元以上的规模。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收益,则是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收税。这种税收优惠对于大型企业而言,是非常大的一项收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中,并不考虑专利的质量如何,只要是授权专利即可。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利收益很难预测,粗略估计也要在亿元级别。
2.2成本项目:
2.2.1 专利情报收集成本G
这是不同类企业悬殊很大的一部分成本。内资企业对于信息、情报的重视比跨国公司整整晚了20年甚至更长,许多跨国公司内部的知识产权机构都有自己的行业知识产权数据库,能够监控行业内技术变化,这一点上除了少数I2类客户,国内企业大多在此处比较缺失。大多数I1类客户内部都形成了系统的专利协调机构,能够将市场情报、技术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相互结合,通过将专利布局实现遏制竞争对手的目的。日本作者长谷川晓司《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为何失败》一书中提到各部门参与的专利战略会议就是体现了日本企业对于市场情报和专利情报的协调的重视。这一块儿成本其实并不低,如果做出成效,专利情报收集成本G要高于专利申请成本PF和维持成本MA,包括内部部门情报协调成本+建立行业数据库成本+竞争对手监控成本。
对于I类客户,这里边还包括专利管理人员的时间成本:专利虽然表现形式是将技术信息和法律权利,究其本质是一种商业策略和管理方法。通过专利布局改变市场格局,通过专利管理将内部知识转变为可见权利。这要求专利管理人员起到核心作用,在专利事务中作用高于内部的研发人员和外部的专利律师。目前,很多国内企业的专利管理人员其实主要是行政事务人员。实现较高的专利价值,不仅需要企业配备较强能力的专利管理人员队伍,也需要他们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实现较高的专利价值,专利管理人员需要付出较多的时间成本。
2.2.2 专利申请成本PF、维持成本MA
对于发明专利,在中国进行申请,所有的年费加上申请费,实审费以及办登费,共77105元。对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进行申请,所有的官费总计11305元。对于I类客户维持年份较长,对于O类客户维持年份较短。特别是O3类客户中,很多授权之后就会立即放弃,以减少年费支出,如果再资助申请的阶段,甚至只提交申请,连后续的费用都不会缴纳。经过费用减免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阶段的官费均将只有150元,只占全部官费的1.32%。
发明人的时间成本:发明人与申请人的利益不总是一致的。国内大多数企业对发明人采用单一尺度的评价和奖励机制,造成了发明人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对于发明人而言,许可费收益是远在天边的,而每件专利的报酬确是实实在在的。对于O类客户和大部分I类客户,许多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主要是追求授权,如果申请人不给予压力,往往不愿意与专利代理人配合在专利代理工作上多花时间。
2.2.3 维权成本LC
专利维权的成本主要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专家费、鉴定费等。根据知识产权出版社咨询培训中心的统计:截至2014年,国内法院发生的民事专利诉讼大约是2万件,其中发明案件占比15%,新型占比25%,其余主要是外观。美国专利诉讼的法律费用中位数在500万美元上下,与美国专利赔偿数额相对应。中国的专利维权成本相比美国,肯定是非常之低的,但是相对于中国的专利赔偿额,也显得并不算低,所以经常有“维权成本高于侵权成本之说”。O类客户没有被侵权的可能也就不存在维权成本一说,偶尔发生专利诉讼往往也是作为被告。而对I1类客户,往往大量申请专利,但出于对中国政府反垄断的顾忌,引而未发,并没有太多地主动挑起诉讼。对于I2类客户,政府并不特别支持国内大企业之间发生大规模专利大战,国内大企业往往选在境外发生诉讼。对于I3类客户,有心无力,专利诉讼是耗钱的事,中小企业既缺少资金又缺少时间。最近几年,部分行业由于国内企业研发能力市场占有率快速上涨,主要是I2和I3类客户,迫使I1类客户采用专利诉讼的模式进行打击,这种专利战会不断上升。国内专利维权成本平均也在十几万的规模,国外企业有风险代理、诉讼融资、专利保险等手段降低成本。国内虽然借鉴了专利保险的形式,但是国内申请专利保险的条件还较为苛刻,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才能购买,由于资格限制,投保规模太小,保险公司也缺少动力,目前在大多数企业降低专利维权成本方面尚不能发挥作用。
2.2.4 研发成本R
技术的发展取决于资金、人才、时间三方面的投入,资金投入是技术进步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调动人才和时间资源的前提。根据科学技术部统计:2015年全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14169.9亿元。各类企业经费支出10881.3亿元;政府属研究机构经费支出2136.5亿元;高等学校经费支出998.6亿元。企业、政府属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分别为76.8%、15.1%和7.0%。按汇率折算,我国研发经费继2010年超过德国之后,2013年又超过日本,目前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研发经费投入国家。
对于I类客户,研发投入是其生存的根本,研发成本远远高于上述的其他成本科目。即使是O类客户,也需要研发,反向工程以及吸收借鉴也都是需要投入研发力量,甚至O2类客户很多都具有比较强的研发能力,但只不过不需要通过研发去控制市场。但与真正的创新相比,O类客户投入相对比小很多。专利代理行业以及整个高技术服务业的根基都在于研发投入增加带来的技术提高,只有整个社会技术水平提高了,I2和I3类客户才能大量增加,持续性的专利代理服务需求才能产生,行业才能良性发展。
专利代理服务成本X作为专利代理行业营业收入的来源,对从业者影响甚大,同时也是客户的重要成本科目,单做一节进行分析。
不同的客户利用专利寻求的利益不同,对应的对成本承受的能力是不同的。专利代理服务都是需要专利代理机构花费时间来完成的,做任何生意都是一样,赔本的买卖是没有人会做的,如果偶尔做做,也只是为了打广告。专利代理人花费的时间越长,专利代理服务的价格必然也越高,客户所承担的成本也就越高。任何服务业都会将客户进行分级,提供对应的水平的服务,收取对应的价格。
专利代理机构把客户正确归类,并给予与客户支付价格对应水平的服务。专利代理服务的服务等级可以大致分为:满足公开充分要求型(实用新型包授权)X1,发明高比例授权型(或者包授权)X2,实现基本保护目的型X3,反规避设计布局型X4,国际化布局型X5,个性化对应服务型X6。
3.1 满足公开充分要求型X1
满足公开充分要求型(实用新型包授权)X1往往对应O类客户,特别是O3类客户,这类客户只追求数量,不在意质量,甚至不在意授权,如果专利代理机构招聘水平高的代理人以及花费过多时间提高撰写质量反而会提高该类客户成本,而遭到其反对。对于O3类客户服务的时间越短越好,价格越低越好,趋近于免费。如果专利资助能够抵消专利代理费,那是最好的结果。
3.2 发明高比例授权型X2
发明高比例授权型(或者包授权)X2往往对应O1类客户,O1类客户既要考虑完成政策指标和课题项目要求,又要考虑支出压力。目前,项目考核越来越重视授权而非申请,那么授权专利量就变得十分重要。代理机构就必须从满足通过专利审查要求入手,提高专利授权率,这样专利代理人就必须挑选较为熟练,但无需有诉讼无效经验的专利代理人,同时花费较多的时间。而且发明高比例授权型一般还包括专利审查意见答辩环节,这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来处理,总合工作时间也要在5-10个小时。
3.3 实现基本保护目的型X3
实现基本保护目的型X3往往对应I3类客户以及I2客户的非核心技术,但有时I3类客户会受到发明高比例授权型(或者包授权)X2的影响,难以辨认价格的合理性。I3类客户已经开始重视专利的市场价值了,但是从专利保护考虑提高专利质量有可能会导致专利授权率的降低,最起码会导致专利代理服务周期以及审查周期的拉长,并因为要使用水平较高的专利代理人增加服务成本。本人曾经在北京市专利代理人协会工作期间主要参与完成的《专利代理服务行业收费成本核算研究》报告,基本上就是X3类的专利代理服务为标准进行分析的,完成这样一件发明专利一般要三年以上经验专利代理人历时30个左右小时才能完成。这时,专利代理人会更多的充当第二发明人的角色,与发明人共同补充实施例,还要更多的从侵权诉讼的角度进行权利要求的布局。但这些工作对应的成本和定价这常常会导致I3类客户的疑惑。I3类客户如果因为低价而选择了专利代理服务X1 /X2,范围过于狭窄的缺陷,使得竞争对手很容易绕过这样的专利,不但起不到保护的目的,反而把技术内容全部公开,从而起到相反效果。
3.4 反规避设计布局型X4
反规避设计布局型X4往往对应I2类客户以及少量的I3类客户,I2类客户自身往往也雇佣专利代理人进行质量审核,既从授权角度,又要从保护角度,能够一定程度的达到阻遏竞争对手的目的。而且由于I2类客户业务量较多,具有很强的价格谈判能力,因此能获得高性价比的服务。对于专利代理机构来说,I2类客户反而是性价比较低的客户,但是I2类客户业务稳定业务量大同时苛刻的要求也可以提高专利代理机构的能力,足以让代理机构放弃部分利润。专利代理人就必须挑选比较资深的专利代理人同时花费几十甚至上百个小时以上的时间来完成。目前由于高端专利撰写业务缺乏,导致优秀的专利代理人远离撰写,撰写经验丰富(十年以上)的专利代理人还在撰写的已经非常少见。对于技术的保护,专利撰写的重要性并不低于专利无效和专利诉讼,甚至可以说更加重要。一旦专利文件撰写出了问题,即使是找好的律师,往往也在无法在无效和诉讼阶段挽救权利。专利撰写人员需要通过一定的专利诉讼和无效业务来检验和提炼专利文件撰写的技巧。这就要求提供反规避设计布局型X4代理服务的专利代理人需要具备较丰富专利无效和专利诉讼业务的经验,这在国内其实比较少见,此类专利代理人的小时成本也更高。
3.5 国际化布局型X5
国际化布局型X5对应I2类客户的少量专利以及少量的I3类客户的核心专利技术,对于需要国际化布局的技术,申请PCT专利或者直接去美国、欧盟或日本等国去申请专利,那么对其撰写的要求就比单纯中国专利时要高出很多,不仅要满足预防专利无效和专利侵权,而且需写出一整套符合目标国审查标准的申请文件来,此外还要求申请文件便于将来能够准确翻译,此时的撰写需要水平极高的专利代理人,花费很长的时间来处理。这样的专利代理人往往需要了解其他主要国家的专利制度,并且拥有比较丰富的专利诉讼经验,这样的专利代理人往往都是排名靠前的事务所的主要合伙人,还在进行专利撰写估计也寥寥无几。
3.6 个性化对应服务型X6
个性化对应服务型X6是最高要求,国内企业基本上谈不上此种要求。这需要专利代理人对于服务对象的行业现状、技术趋势、竞争对手的情况均有了解,与客户实现深度对接。这需要专利代理机构专注于极端细分的领域。目前在国内,罕有专利代理机构靠这种模式存活,一般并没有与客户进行特别深度的合作,个性化对应服务型往往是客户自身设立的知识产权团队来完成。I1类客户在本国往往都有这样的团队,对自身情况十分了解,能够用专利实现战略目的。
对于O2类客户,并不太考虑成本,自身也会有少量的核心技术需要申请专利,为了防止麻烦。部分选择满足公开充分要求型(实用新型包授权)X1,部分选择选取实现基本保护目的型X3的服务,单不会去审核专利质量。
专利代理行业市场的存在需要与客户的需求规模对应,专利代理行业市场的持续发展需要客户需求持续不断的增长才能支撑。
任何申请人在理论都是经济学上的“理性人”。虽然要完成一些看似并不理性的“政策任务”或者因为一些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在短期上成本高于收益,但从长期上任何申请人都不会长期使成本高于收益。而满足“政策任务”也是为了实现长期的或者其他的利益,信息不对称也会逐渐减少。
所有的申请人都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从而决定申请的行为。
4.1 I类客户:
4.1.1 I1类客户:
对于I1类客户的考虑申请通过中国专利代理行业申请中国专利必要性大致是按照这个逻辑来思考的:胜诉赔偿金C+垄断时间内的市场利润MO+许可费LR>专利信息成本G+专利申请成本PF+维持成本MA+维权成本LC+研发成本R+专利翻译成本。I1类客户经过许多年的积累,巨量投入研发已经成为常态,在本国都已经进行专利布局,相较于本国专利成本,在中国布局专利价格相对便宜。I1类客户专利运营水平较高且着眼于长远,可以通过收益科目抵消在专利上成本科目,实现良性循环,大多数水平较高的跨国公司都在企业内部设立完整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专利信息收集和专利布局上都大力投入。前文已述,国内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主要对I1类客户的服务内容是专利翻译,所以I1类客户在中国投入的专利代理服务成本主要是专利翻译成本和流程成本。
4.1.2 I2类客户
I2类客户的考虑申请通过中国专利代理行业申请中国专利必要性是按照这个逻辑来思考的:胜诉赔偿金C+垄断时间内的市场利润MO+许可费/交叉许可收益LR>专利信息成本G+专利申请成本PF+维持成本MA+维权成本LC+研发成本R+专利代理服务X3/X4/X5成本。I2类客户正在快速成长,在国内和国际市场均不断增大市场占有率。I2类客户基本上也都是巨量的研发成本,都必然将专利布局作为一个持续的事业,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融为一体。不少优秀的I2类客户已经通过许可费/交叉许可收益LR收回了部分的成本投入。但是,还尚未实现市场垄断,特别是国际市场垄断,在专利信息收集和专利布局上都大力投入。
4.1.3 I3类客户:
I3类客户目前是按照这个逻辑来思考的:胜诉赔偿金C+垄断时间内的市场利润MO+获得的专利资助金额GF(包括税费的优惠金额)>专利申请成本PF+维持成本MA+维权成本LC+研发成本R+专利代理服务X2成本或者专利代理服务X3/X4/X5成本,I3类客户目前的研发水平较低,尚不足以外溢成为靠许可费的模式。在专利情报收集成本G的投入也比较不足,由于缺少资金,I3类客户也会重视专利资助和税收优惠。但是,以上的模式并不像I1和I2类客户的模式那么可持续,而是在I类客户和O类客户之间徘徊。I3类客户需要经过发展转为I2类客户模式才能持久。部分I3类客户如果能够成为细分市场上的“隐形冠军”或者成长为新的巨头,都必然需要建立更加强有力的专利壁垒。
4.2 O类客户
O类客户不是以通过专利申请保护市场作为主要目的的客户,该部分客户的需求规模受国家政策调整,如果政策有变,则市场规模会迅速萎缩。O1类客户、O2类客户和O3类客户,所受的政策并不完全相同,政策变革的难度以及政策持续的时间业不相同。国有企业的制度与教育拨款制度难以改革,国家需要对财政投入带来的科技成果进行一定的量化,专利作为比较明显的指标,很难被取代。但是,专利资助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相对容易发生变化,而且,近几年国家专利资助政策有所调整,由资助专利申请逐渐转向资助专利授权,由全面资助转向资助发明专利,由重复资助转向单一资助,强化费用减缓的审查,使部分O3类客户呈减少的趋势。
4.2.1 O1类客户
对于O1类客户的申请专利在数量上要考虑政策任务,但也有利益考虑,主要是要求获得授权,从而实现财政拨款对知识产权数量的对应要求。O1类客户的申请专利在利益上的考虑是这样的:项目拨款中用于专利申请的部分+获得的专利资助金额GF(包括税费的优惠金额)>专利申请成本PF+维持成本MA+专利代理服务X1 /X2成本。目前专利资助金额GF(包括税费的优惠金额)的总额实际上比以往更多,不过资助要求在提高,以往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就给予补助的情况逐渐减少。O1类客户将更多的选择发明高比例授权型(或者包授权)X2的专利代理服务。随着专利申请量的不断扩大,O1类客户可能会缩短专利维持年限,从而降低专利的维持成本MA,从而使收益循环持续下去。
4.2.2 O2类客户
O2类客户更多的是从满足政策任务和企业荣誉出发,在数量上符合政策任务要求,价格上参考国内同类业务价格,对单价不敏感。但是部分O2类客户的专利申请任务是由下属单位承担,部分竞争性业务的下属单位或者海外部门将部分转型成为I类客户,其余垄断性业务部分还会根据上级申请指标来完成任务。
4.2.3 O3类客户
O3类客户的在利益上的考虑是这样的,关键是能获得收益,成本科目价格越低越好:获得的专利资助金额GF(包括税费的优惠金额)>专利申请成本PF+维持成本MA+专利代理服务X1成本。专利资助政策的变化会较大的影响O3类客户的申请意愿和申请数量。
5.1需求不稳定问题
专利代理行业的需求不稳定问题,未来可能存在较大波动,需求结构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中国专利代理服务市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来源于市场,基于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一部分来源于政府,基于专利申请的补贴政策。很难具体计算这两部分市场规模,但是这两部分的数量级差不多,都在数十亿元人民币的量级。来源于市场的需求,因为我国的专利法还在不断完善阶段,保护强度从长远上看会增强,但是合适能够实现因素很多。来源于政府的需求,直接影响O类客户,如果政府改变资助政策,会导致部分O类客户大量减少,但这个政策的变动难以预测。I1类客户比较稳定,每年数量差别不太大。在所有类型的申请人,I2类和I3类客户是最关键的,如果更多的出现这些企业,专利代理服务市场将最终会繁荣。
5.2资源错配问题
5.2.1 创新主体I3类客户的需求难以满足
主要的创新主体I3类客户的需求没有得到很好地引导和满足,优质的行业人才资源流向了I1类和O2类客户。由于专利代理供给资源,特别是撰写和诉讼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不可能短期大量增加,I3类客户相对于I1类和O2类客户,不是优质客户反而容易被排除,得不到有效的服务。而且专利代理服务质量本身短时间内难以辨认,加之行业低集中度的市场格局,使得低价低质的竞争手段成为很多事务所理性的选择,市场就变成了一个柠檬市场(次品市场),逆向选择占据了优势,大量的低价事务所也难以给I3类客户合适的服务。而且这样的市场结构会误导I3类客户,将自身类比于O1类和O3客户,寻求低价服务造成利益的损失。
I3类客户通过专利实现市场价值不可能通过一两件专利,企业如果不在专利数量和质量上取胜,并在成本上认真分析,则I3类客户收益不可持续。布局专利犹如凿深井,不下力气凿深,是不会出水的,一旦出水,就会源源不断。IBM前知识产权高管许履尘曾说过,据美国专利统计的数据显示,有效的美国专利数量高达150万件,但只有0.2%是具有商业价值的。而在中国大陆,累计申请量19715867件,累计专利民事诉讼量约2万,每件诉讼不只一件,比例大约也是0.1%,由于这些案件中诉争的专利还有很高比例的会被认定为无效,大陆能实现商业价值的专利也就在0.1%以下。专利从申请到获得收益需要较长的时间,从申请到授权,从授权到进行许可或者诉讼成功,短则2年,长则10年以上。
专利是一个概率意义上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以为概率意义上的权利就没有意义,美国也有很多企业依靠专利获取了巨大利益。这0.1%的有价值专利不是均衡分布在所有类型的主体的,O类客户数量很大,但是价值专利概率几乎为0。而I类客户如果运用得当100%也是有可能的,I1和I2类客户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专利管理体系,加之巨大的申请量,均持有一定数量的高价值专利。I3类客户可能还没有形成系统的专利布局和专利质量的思想,虽有较好的技术和市场前景,但如果只重视专利代理服务价格,那么高价值专利比例就是0。
5.2.2 优秀专利代理人才逐渐远离撰写
I1类和O2类客户目前是比较优质的客户,而这两类客户对于专利代理机构的要求并不主要是撰写能力,而是翻译能力和销售能力。当然这两种能力也非常重要,而且对于任何机构也是一种竞争力。但是,专利撰写工作本身是专利代理行业存在的基础业务,如果优质的专利代理人不能够更多的投身于为国内创新主体的专利代理服务上,行业恐怕也难以持续发展。技术的质量、专利撰写的质量虽然是相互独立的,但也相互影响,技术的质量对专利撰写的质量起到决定性的影响作用,但是专利撰写的质量会影响好技术是否能够得到保护。这就好像高水平的医生不去给病人诊治,而是去招揽客户,招揽之后让实习的医生去看。这是不利于行业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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