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节能项目申报的条件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18 09:15 浏览量:3
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审批部门批复。
2、已享受过国家、省和市相关资金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3、申报专项资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节能改造项目应于2014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或在本次项目申报前已完成投资60%以上、并在2016年6月底前可以完成的工业、交通、商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实施的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更新及系统节能改造、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量系统优化、半导体照明等节能改造项目;项目依托的改造主体应符合产业政策且投产2年以上,工业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在150吨标准煤以上(含),且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50万元;非工业节能技改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且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
(2)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符合重点支持方向的节能锅炉窑炉、高效电机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利用装备、半导体照明产品、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装备等产业化、规模化建设项目;应用技术省内领先,市场亟需,有较好的推广前景,项目具有显著经济效益;项目技术和设备具有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2014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或在本次项目申报前已完成投资60%以上、并在2016年6月底前可以完成,并实现年销售额超1000万元。
(3)淘汰落后项目中电机更新应按照《苏州市电机能效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年1月1 日以后购买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内的一级、二级能效电机,并安装替代原有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电机,且有市经信委委托的机构出具2014年1月1日以后的淘汰设备报废的证明,并提供相对应替换设备的采购发票证明材料。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要素,即改造投入的70%以上由节能技术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技术服务公司通过与企业分享项目节能效益获取收益;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资格;项目已于2014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经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认定,节能效果明显、效益良好;项目未获国家、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年节能量在80吨标准煤(含)及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节能效益分成证明(收益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服务对象提供的项目实施情况及运行效果的证明材料。
(5)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项目。建设并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的万家企业,以省经信委发布评价通过公告为准。“能效之星”创建项目获得2015年“能效之星”三星级以上企业(含通过复评审),以市政府文件为准。能源审计项目根据市下达计划分配下达资金,上述项目各地不需另行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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