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分配财政性收入,才能获得最高收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18 15:17 浏览量:182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不征税收入收入不征税,形成的费用和折旧、摊销也不能税前扣除。企业不会因不征税收入永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只会暂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取得时间性收益。
1.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收入不征税,费用不得扣除,也不能加计扣除。
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D-100+100=D
2.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收入要征税,费用税前扣除,可以加计扣除。
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D-100×50%=D-50
因此,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建议不作为不征税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形成的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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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对高新技术
企业资格的影响
因此,不征税收入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产生影响。由于企业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就留下了筹划的空间。
1.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
比例=1000/(1000+200+100)×100%=79.62%>60%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但不能加计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200-200+200=200万元
应纳税额=200×15%=30万元
2.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
比例
=1000/(1000+200+200+100)×100%=66.67%>60%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可以加计扣除1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200-200×150%=100万元
应纳税额=100×15%=15万元
对比可以看出,在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影响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高新产品收入比例的前提下,不作为不征税收入,享受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影响的情况下:
1.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
比例=1000/(1000+200+100+300)×100%=62.5%>60%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但不能加计扣除。
2.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
比例=1000/(1000+200+200+100+300)×100%=55.56%<60%
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但可以加计扣除100万元。
很多人认为,与不能加计扣除相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损失更大,其实并不一定。
1.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但不能加计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200-200+200=200万元
应纳税额=200×15%=30万元
2.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但可以加计扣除1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200-200×150%=100万元
应纳税额=100×25%=25万元
对比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反而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缴纳税款更少。
1.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但不能加计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00-200+200=1000万元
应纳税额=1000×15%=150万元
2.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但可以加计扣除1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200-200×150%=900万元
应纳税额=900×25%=225万元
对比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比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缴纳税款更少。
综上所述,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影响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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