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无锡市新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6-30 16:05 浏览量:341
无锡市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无锡市企业产品万品开发计划的深入实施,促进实体经济增长,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无锡市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指的是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明、新技术、新工艺研制生产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
第三条 无锡市新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江苏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或《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锡政发(2008)6号);
2、采用新技术、新设计、新工业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具有企业本市生产的换代型、改进型产品;
3、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列入国家、省、市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与新产品开发计划的产品;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研发的新品,予以优先认定支持。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四条 无锡市现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1、《无锡市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产品采用标准证明、知识产权证明或归属情况说明等;
3、选择提供能够说明产品情况的辅助证明材料。包括:立项批准文件、产品性能测试报告、环保达标证明文件、特种行业(产品)许可证明文件、用户意见等。
第五条 认定程序。凡申请认定无锡市新产品的单位,可向所在地区的科技局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各市(县)、区科技局负责无锡市新产品的认定工作,每年12月20日前各市(县)、区科技局把认定的无锡市新产品目录报送无锡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条 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无锡市新产品可参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江苏省国家爱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凡认定无锡市新产品的企业,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政策落实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自2013年起,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项目备案申报中 ,原则上需要提供相关的新产品的认定证明。
第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新产品认定者,市科技局将撤销认定,其生产单位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新产品。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元月起试行,由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