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7-23 09:50 浏览量:572
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科规〔2013〕9号
各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五个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94号)中《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现将《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五个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94号)中《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列入苏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用于补助市区科技型企业实施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而实际支付的利息。
第三条 贴息资金申报的企业必须在苏州市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信誉良好并在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注册。
第四条 贴息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及培育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企业等。
(二)列入年度苏州市“瞪羚计划”、“雏鹰计划”等的企业。
第五条 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按年度预算有计划地执行,补助范围为上一年度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单一企业年度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付息的50%,且最高贴息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每一项目连续贷款两年及以上的累计贴息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其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贴息综合权重根据企业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团队研发能力、支持重点等因素分等级确定。
第六条 企业就同一项目贷款利息已获得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按照就高原则补足差额。
第七条 企业应在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登录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填写科技贷款相关信息,进行科技贷款贴息备案。
第八条 贴息资金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应按要求登录苏州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资助申请表;
2.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凭证和还款凭证,以及付息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4.申报企业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苏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委托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审定后,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贷款贴息资金计划,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条 企业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核实,市科技局、财政局有权收回贴息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贷款贴息资金,同时抄送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按规定记录其企业和法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